绵阳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是绵阳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绵阳市老促会)。英文名称:Mianyang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Construction in the Old Revolutionary Areas,缩写:MCPCORA。
第二条 绵阳市老促会是由热心于革命老区建设事业,关心老区人民的老干部、老专家和市、县(区)有关部门领导、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民间社团,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诚信、开拓、创新,严格按《章程》办事,服务革命老区和老区人民,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小康社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绵阳市扶贫和移民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绵阳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 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2号绵州酒店北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宣传革命老区重大历史贡献,弘扬老区革命精神;宣传党和国家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革命老区建设、改革、发展成就。营造支持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 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革命老区建设,帮助老区人民稳固脱贫致富,推进老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
(三) 深入革命老区调查研究,关注老区民生,反映老区人民的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和职能部门提出加强老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 为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发资源、引进资金、建设项目、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理念,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对绵阳市革命老区的捐赠(包括资金、实物)和技术援助。
(六) 保持与本市各县(区)老区建设促进会的工作沟通和指导;加强与兄弟市、州老区建设促进会的联系和交流。
(七) 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会员即为本会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老区工作;
(四)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 参与本会有关协作及开发项目;
(五) 获得本会服务,阅读本会文件和资料;
(六) 遭受不法侵害时,有获得本会帮助的权利;
(七)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和国内外朋友,关心和促进革命老区的建设和发展;
(五) 为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参加本会活动,为老区办实事、做好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若违法获刑、被剥夺政治权利,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为独立法人,本会不干预团体会员的业务活动,亦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即全体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后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常情况下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 筹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
(四) 向全体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七) 决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
(八) 决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老促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办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本会的其他业务机构由会长会议根据工作发展需要设立。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由会长会议推举,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和副会长分工负责制。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 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会长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会接受社会捐赠或资助。
副会长依照分工开展工作,重大事项提请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会长会议决定,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二) 主持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提名工作机构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 代表本会对外签订合同、协议事宜;
(五) 经济审批事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会长会议决定,履行秘书长职责;
(二) 协助法定代表人开展日常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 推荐本会应聘用的工作人员,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财政补贴;
(二) 社会捐赠、资助;
(三) 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委托业务和咨询服务的收入。兴办与本会服务宗旨相关的实体或公司获得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理事大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审计和提交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关的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26日全体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